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

ΔF2定義內容及計算方式?

答:
    都市更新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獎勵容積,更新後分配的樓地板面積低於當地水準,酌增獎勵容積。
說明: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臺閩地區普通住戶住宅之樓地板面積」報告,臺北市平均住宅面積為93.9平方公尺,臺北縣平均住宅面積為94.4平方公尺。實務上至目前為止,臺北縣市都沒有都更案例成功申請到本項容積獎勵。

ΔF1原建築容積的定義?如何計算及確認原容積數值?

答:都市更新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1.    原建築容積,指建築物建造時,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所核發之建築容積。其屬合法建築而無使用執照者,以主管機關所認定為準。
2.    原容積數值以主管機關核實計算。
說明:
1.   「原建築容積」之定義,應係指更新地區內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當時,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築容積。【內政部88.8.12台內營字第8807455號函】。
2.   原容積包含地上層與地下層,但地下的容積只能復建於新建物的地下,不得移至地上興建。【北市都發局90.4.2北市都四字第09020764000號函】。

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留設供人行道之地面道路或騎樓有哪些規定?那些規劃方得計入容積或排除計入?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七條

臺北市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

更新計畫與事業計畫所劃設之供人行走地面道路寬度不一致,是否影響獎勵值?

依照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第二條 第三款

獎勵容積評定因素:    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評定基準:
    基地沿街面均留設二公尺以上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獎勵容積額度:
    面臨同一條都市計畫道路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各部分淨寬度應均在二公尺以上且具延續性,始得申請獎勵。留設之人行步道,淨寬度在六公尺以下部分(含依法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給予百分之百之獎勵,超過六公尺部分,不予獎勵。

備註:
    人行步道之留設,應配合基地周遭相鄰街廓整體考量設置。

規模獎勵的計算基準為何?跨街廓規模獎勵容積如何計算?

依照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第二條 第五款

獎勵容積評定因素:    更新基地規模


評定基準:
    5-1 實施更新事業計畫範圍至少包括一個以上完整街廓。

獎勵容積: 
    5-1.1 法定容積率逾百分之四百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二為限。    5-1.2 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四百以下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為限。

備註:
    更新基地規模之容積獎勵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評定基準:
    5-2 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面積(不包含公共設施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獎勵容積:
    5-2.1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千平方公尺者,三千平方公尺部分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三核計,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千分之一。

    5-2.2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八千平方公尺者,五千平方公尺部分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六核計,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千分之二。

    5-2.3八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八千平方公尺部分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二核計,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千分之三。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供的「便民服務」事項?

整建維護相關法令規定?

工業區是否可以更新?如何辦理?

自組都市更新團體相關法令及程序?

實施者資格有合規定?個人可以當實施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