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

捐贈公益設施之受贈對象有何限制?

答:
受贈對象為政府單位。
說明: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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