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所稱之「毗鄰」,原本指該公共設施「不在」更新單元內,但亦已有公共設施在更新單元範圍內,仍給予容積獎勵之案例。
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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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
捐贈公益設施之受贈對象有何限制?
答:
受贈對象為政府單位。
說明: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ΔF4定義內容及計算方式?
答: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考量地區環境狀況之獎勵容積,
1. 捐贈公益設施(如活動中心),法定容積20%為上限。
2. 協調開闢周邊公共設施,法定容積20%為上限。
3. 協助附近市有建築物整建維護等的容積獎勵,法定容積15%為上限。
說明:
1. 都更條例第四十四條:
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2. 容獎辦法:
(1) △F4-1:
現行條文: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限。
內容:
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以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為限。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並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二時為上限。
公式:
捐贈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捐贈公益設施土地成本+興建成本+提供管理維護基金)×1.2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捐贈公益設施面積。
(2) △F4-2:
現行條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時,應考量地區環境狀況、更新單元規劃設計及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需要等因素,並應考量對地區環境之衝擊。
內容: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其產權登記為公有者,或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以推展都市更新業務者,得依下列公式計算容積獎勵,並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公式:
Ø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協助開闢毗鄰基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土地取得費用+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護經費)×1.2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Ø 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之獎勵容積=(捐贈金額)×1.2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前項土地取得費用,以專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
(3) △F4-3:
現行條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時,應考量地區環境狀況、更新單元規劃設計及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需要等因素,並應考量對地區環境之衝擊。
內容:
全部或部分保留、立面保存、原貌重建或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公式:
保存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獎勵容積=保存維護所需經費×1.2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前項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有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如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獎勵。
3. 自治條例:
△F4:以下各項措施所需成本經費,除以獎勵樓層單位面積不含建築成本及管銷費用之銷售淨利核算。但以其建築容積獎勵已有研提相關財務計畫內容及詳實佐證數據予以核計者為限。
(1) 公益設施捐贈本市者,其建築成本。
(2) 協助開闢毗鄰基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拆遷安置經費及捐贈道路用地成本經費。但依建築相關規定,為基地之出入通路部分應自行開闢者,其工程及拆遷安置經費不得核計獎勵容積。
協助附近市有建築物進行整建及維護事業所需相關經費,其額度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為限。
擴大(縮小)更新單元範圍,時程獎勵該如何計算?
答:
原範圍原公告;新範圍新公告。
說明:
變更案之時程獎勵(△F3)以原更新單元公告日起算,更新單元範圍擴大部分,則應依變更後公告日期起算;原範圍仍以原公告時間起算。
ΔF3定義內容及計算方式?
答:
都市更新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獎勵容積,配合更新期限獎勵。
說明:
1. 法規條文
(1)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自公告日起六年內,實施者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主管機關考量更新單元規模、產權複雜程度,認有延長前項一定時程之必要者,得延長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2)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F3:更新地區(單元)公告後,一年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七之獎勵容積;二年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六之獎勵容積;其餘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
2. 公劃更新地區
更新地區申請實施更新容積獎勵之「一定時程」延長為自「公告日」起算6年。所謂公告日,係指95年6月15日,所以獎勵期延長到95+6=101年。【臺北市政府95.6.15府都新字第09530457300號】
3. 自劃更新單元
95.4.20修法公告後自行劃定為都市更新單元者,獎勵規定:
(1) 劃定公告後一年內送進概要,給法定容積7%。
(2) 劃定公告後一年後兩年內送進概要,給法定容積6%。
(3) 劃定公告兩年後六年內送進概要,給法定容積5%。
(4) 超過六年才送概要,無ΔF3的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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