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第二條 第五款
獎勵容積評定因素: 更新基地規模
評定基準:
5-1 實施更新事業計畫範圍至少包括一個以上完整街廓。
獎勵容積:
5-1.1 法定容積率逾百分之四百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二為限。 5-1.2 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四百以下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為限。
備註:
更新基地規模之容積獎勵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評定基準:
5-2 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面積(不包含公共設施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獎勵容積:
5-2.1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千平方公尺者,三千平方公尺部分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三核計,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千分之一。
5-2.2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八千平方公尺者,五千平方公尺部分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六核計,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千分之二。
5-2.3八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八千平方公尺部分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二核計,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千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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