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第二條 第三款
獎勵容積評定因素: 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評定基準:
基地沿街面均留設二公尺以上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獎勵容積額度:
面臨同一條都市計畫道路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各部分淨寬度應均在二公尺以上且具延續性,始得申請獎勵。留設之人行步道,淨寬度在六公尺以下部分(含依法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給予百分之百之獎勵,超過六公尺部分,不予獎勵。
備註:
人行步道之留設,應配合基地周遭相鄰街廓整體考量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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