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

捐贈毗鄰更新單元旁計畫道路,可否申請ΔF4容積獎勵?

答:所稱之「毗鄰」,原本指該公共設施「不在」更新單元內,但亦已有公共設施在更新單元範圍內,仍給予容積獎勵之案例。

捐贈更新單元內計畫道路,可否申請ΔF4容積獎勵?

答:可,以公告現值為土地成本計算容積獎勵。

毗鄰更新單元的計畫道路可透過捐贈申請更新獎勵嗎?

答:可透過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以推展都市更新業務者,申請更新獎勵以法定容積20%為上限。

ΔF4獎勵是以平方公尺還是以坪計算?

答:以「平方公尺」計算。

捐贈公益設施之受贈對象有何限制?

答:
受贈對象為政府單位。
說明: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ΔF4定義內容及計算方式?

答: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考量地區環境狀況之獎勵容積,
1.    捐贈公益設施(如活動中心),法定容積20%為上限。
2.    協調開闢周邊公共設施,法定容積20%為上限。
3.    協助附近市有建築物整建維護等的容積獎勵,法定容積15%為上限。
說明:
1.    都更條例第四十四條:
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2.    容獎辦法:
(1)  △F4-1
現行條文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限。
內容
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以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為限。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並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二時為上限。
公式
捐贈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捐贈公益設施土地成本+興建成本+提供管理維護基金)×1.2/(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捐贈公益設施面積。
(2)  △F4-2
現行條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時,應考量地區環境狀況、更新單元規劃設計及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需要等因素,並應考量對地區環境之衝擊。
內容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其產權登記為公有者,或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以推展都市更新業務者,得依下列公式計算容積獎勵,並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公式
Ø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協助開闢毗鄰基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土地取得費用+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護經費)×1.2/(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Ø 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之獎勵容積=(捐贈金額)×1.2/(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前項土地取得費用,以專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
(3)  △F4-3
現行條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時,應考量地區環境狀況、更新單元規劃設計及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需要等因素,並應考量對地區環境之衝擊。
內容
全部或部分保留、立面保存、原貌重建或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公式
保存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獎勵容積=保存維護所需經費×1.2/(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前項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有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如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獎勵。
3.    自治條例:
△F4:以下各項措施所需成本經費,除以獎勵樓層單位面積不含建築成本及管銷費用之銷售淨利核算。但以其建築容積獎勵已有研提相關財務計畫內容及詳實佐證數據予以核計者為限。
(1)   公益設施捐贈本市者,其建築成本。
(2)   協助開闢毗鄰基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拆遷安置經費及捐贈道路用地成本經費。但依建築相關規定,為基地之出入通路部分應自行開闢者,其工程及拆遷安置經費不得核計獎勵容積。
協助附近市有建築物進行整建及維護事業所需相關經費,其額度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為限。

事業概要廢止後,若再提出申請之時程獎勵如何計算?

答:依照劃定地區(單元)公告日期起算。

擴大(縮小)更新單元範圍,時程獎勵該如何計算?

答:
原範圍原公告;新範圍新公告。
說明:
    變更案之時程獎勵(F3)以原更新單元公告日起算,更新單元範圍擴大部分,則應依變更後公告日期起算;原範圍仍以原公告時間起算。

更新時程獎勵何種情況下會由法定容積7%往下調降?

答:
超過獎勵時程。
說明:
一年後未申請實施更新者,則7%獎勵將往下調降。

ΔF3定義內容及計算方式?

答:
都市更新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獎勵容積,配合更新期限獎勵。
說明:
1.    法規條文
(1)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自公告日起六年內,實施者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主管機關考量更新單元規模、產權複雜程度,認有延長前項一定時程之必要者,得延長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2)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F3:更新地區(單元)公告後,一年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七之獎勵容積;二年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六之獎勵容積;其餘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
2.    公劃更新地區
更新地區申請實施更新容積獎勵之「一定時程」延長為自「公告日」起算6年。所謂公告日,係指95615日,所以獎勵期延長到956101年。【臺北市政府95.6.15府都新字第09530457300號】
3.    自劃更新單元
95.4.20修法公告後自行劃定為都市更新單元者,獎勵規定:
(1)  劃定公告後一年內送進概要,給法定容積7%。
(2)  劃定公告後一年後兩年內送進概要,給法定容積6%。
(3)  劃定公告兩年後六年內送進概要,給法定容積5%。
(4)  超過六年才送概要,無ΔF3的容積獎勵。

ΔF2定義內容及計算方式?

答:
    都市更新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獎勵容積,更新後分配的樓地板面積低於當地水準,酌增獎勵容積。
說明: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臺閩地區普通住戶住宅之樓地板面積」報告,臺北市平均住宅面積為93.9平方公尺,臺北縣平均住宅面積為94.4平方公尺。實務上至目前為止,臺北縣市都沒有都更案例成功申請到本項容積獎勵。

ΔF1原建築容積的定義?如何計算及確認原容積數值?

答:都市更新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1.    原建築容積,指建築物建造時,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所核發之建築容積。其屬合法建築而無使用執照者,以主管機關所認定為準。
2.    原容積數值以主管機關核實計算。
說明:
1.   「原建築容積」之定義,應係指更新地區內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當時,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築容積。【內政部88.8.12台內營字第8807455號函】。
2.   原容積包含地上層與地下層,但地下的容積只能復建於新建物的地下,不得移至地上興建。【北市都發局90.4.2北市都四字第09020764000號函】。

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留設供人行道之地面道路或騎樓有哪些規定?那些規劃方得計入容積或排除計入?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七條

臺北市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

更新計畫與事業計畫所劃設之供人行走地面道路寬度不一致,是否影響獎勵值?

依照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第二條 第三款

獎勵容積評定因素:    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評定基準:
    基地沿街面均留設二公尺以上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獎勵容積額度:
    面臨同一條都市計畫道路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各部分淨寬度應均在二公尺以上且具延續性,始得申請獎勵。留設之人行步道,淨寬度在六公尺以下部分(含依法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給予百分之百之獎勵,超過六公尺部分,不予獎勵。

備註:
    人行步道之留設,應配合基地周遭相鄰街廓整體考量設置。

規模獎勵的計算基準為何?跨街廓規模獎勵容積如何計算?

依照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第二條 第五款

獎勵容積評定因素:    更新基地規模


評定基準:
    5-1 實施更新事業計畫範圍至少包括一個以上完整街廓。

獎勵容積: 
    5-1.1 法定容積率逾百分之四百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二為限。    5-1.2 法定容積率為百分之四百以下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為限。

備註:
    更新基地規模之容積獎勵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評定基準:
    5-2 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面積(不包含公共設施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獎勵容積:
    5-2.1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千平方公尺者,三千平方公尺部分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三核計,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千分之一。

    5-2.2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八千平方公尺者,五千平方公尺部分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六核計,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千分之二。

    5-2.3八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八千平方公尺部分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二核計,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千分之三。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供的「便民服務」事項?

整建維護相關法令規定?

工業區是否可以更新?如何辦理?

自組都市更新團體相關法令及程序?

實施者資格有合規定?個人可以當實施者嗎?